近期,唐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条价值约500元的连衣裙,收货后发现衣服尺寸不合适,联系商家退货,但商家联系不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忙调解,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
接到投诉后,掇刀区麻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唐女士投诉的商家为掇刀区麻城某服饰店,系个体工商户,开设有网店,并承认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给唐女士服饰的事实;且唐女士要求退货的服饰并不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但商家告知执法人员网店因经营不善已关门,不应承担其售后服务,拒绝提供退货服务。
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商家,并耐心给商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指出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为消费者退货的义务。消费者依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经营者不能以网店关闭为由,拒绝承担为消费者退货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会因其店铺关闭而消失。
通过执法人员的宣传讲解,经营者同意调解并通过微信退款给消费者。唐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余健、冯民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