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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销售假酒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两地消委会联合提起公益诉讼获胜

  • 时间:2022-12-13
  • 来源:黑龙江消费者协会
  • 作者: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杨颖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将假冒白酒销往重庆市云阳县以及四川省巴中市,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处被告、幸福园副食店负责人胡某兵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履行以行为赔偿损失,则应支付销售金额的3倍即124803.3元的赔偿金到原告的专门账户,用于原告开展消费公益活动。据悉,川渝两地消委会跨省域联合提起公益诉讼,在全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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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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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渝两地消委会联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将购进的假冒“小郎酒”白酒,以每件120元至288元不等的价格,向重庆市云阳县及四川省巴中地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1601.1元。2021年1月2日,云阳县公安局将幸福园副食店负责人胡某兵抓获。同年8月27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被告胡某兵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云阳县检察院经过研判后,认为被告胡某兵的违法行为可能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上述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消委会调查后认为,被告胡某兵将案涉食品在重庆、四川两地市场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于2022年5月向重庆市二中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二中法院将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消委会列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发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和四川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意见书。被告胡某兵对原告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侵犯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表示歉意,并当庭宣读《公开道歉信》。

  经过合议庭审理,审判长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莫莉联合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两位秘书长表示,针对当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跨区域、链条化的新趋势,川渝两地消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提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加强区域合作、协同保护川渝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对净化川渝两地的消费环境、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重庆二中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杨超介绍说,本案系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首次联合提起的跨省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避免出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复起诉的问题,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于进一步完善川渝两地消费维权合作机制,探索多维度、跨区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四部主任李庆则表示,本案犯罪链条长、作案时间久、销售范围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由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云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骨干力量组成办案组,并依托川渝协作机制支持并促成川渝消委会联合起诉。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做好参谋工作,就上下级生产经营者被告选择、公益受损金额认定、川渝跨省域支持起诉管辖权等问题多次与原告、法院进行沟通,提出参考性意见。另一方面,立足公益保护中的补充协同地位,既尊重原告诉讼请求实现方式的合理选择,又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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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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