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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系列点评(二)

  • 时间:2023-12-23
  • 来源: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 作者:佚名

   不公平格式条款

“ 一旦签订本合约则视为入会成功......其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回,并无需作任何赔偿”与“入会后具体的权力和义务在背面的《会员章程》予以规定,会员若有违约退卡将承担30%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

法律分析

该两项条款违反了只注明了消费者因违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注明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gs12315.com/web/msgshow.action?psite=html&sId=239&typeCls=9&cls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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