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大东海酒店有限公司所属“大东海酒店6号”游艇因未按规定办理游艇备案,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同时,该公司所属“大东海酒店2号”游艇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游艇租赁经营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