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驾车进入加油站加油,获得赠送的自动洗车服务。洗车后,陈某发现加油盖脱落,为此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665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加油站经营方某贸易公司辩称,负责加油的工作人员当日已发现油箱盖无法自动关闭,并在加油完毕后告知陈某。之后,负责洗车的工作人员也发现这个问题,说明陈某明知加油盖封闭不严仍接受免费洗车服务。此外,加油站洗车室外张贴的《洗车须知》中第五条为:“免费洗车车身如果有加装、改造或有破损处不建议清洗车辆,如因此造成车辆损坏,本站概不负责。”因此,贸易公司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对陈某车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许多加油站推出“加油送免费洗车”的服务,可是,免费洗车时发生的车损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加油站虽然提供免费自动洗车服务,但加油后的附赠洗车服务实质上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行为,买方购买商品并支付对价后才获得附赠商品或服务,附赠行为与买卖行为密不可分,其实质仍是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并且,《洗车须知》中第五条免责条款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其次,根据监控视频和贸易公司陈诉,可以认定加油站在洗车前及洗车过程中均知晓陈某车辆存在油箱盖关闭不严的情况,但未明确提示陈某洗车风险或及时停止洗车操作,因此贸易公司对车辆油箱盖的脱落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同时,陈某是车辆的驾驶人及管理人,对车辆自身故障应知情并应预见洗车的后果,因此自身也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赔偿1332.5元。
为避免遇到这种情况时,笔者建议车主在洗车前对车况进行检视,了解清洗基本流程。如果无法判断车辆是否适宜清洗,可以与经营者说明情况并进一步确认。同时,注意留存车辆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提供车辆清洗服务的经营者,笔者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完备的监控措施,清洗前对车辆外观及车内设施进行检查,和消费者进行妥善交接,并签署书面确认单,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告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刘丽媛 任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