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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省消委组织调处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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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破除消费歧视  纠正服务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消费者毕先生在雅安市雨城区某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经营者)办理业务时,按银行服务规定刷卡领取了号码进行排队,但在等候时却发现有些后来的消费者却能直接插在自己前面优先办理,延误了自己的办理时间。当即向大堂经理提出质疑,得到答复是:自动排号机识别刚来的客户为VIP客户,将其自动排在了优先办理位置,所以在您前面。消费者认为经营者的自动取号机自动将消费者区别对待,是对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歧视,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遂向雅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对类似的行为予以纠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在当地银行业各营业网点VIP客户插队的现象十分普遍,被排号机自动区别对待也让消费者怨声载道。经营者认为:银行营业网点设置自动取号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插队现象,经营者与VIP客户订立了优先服务合同应有优先权。经查证:经营者推出了自动排号服务的目的在于消费者可以依次排队办理业务,经营者虽然与VIP客户之间订立了优先办理业务的服务合同,但只能在合同相对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其他普通消费者。经营者通过自动排号机的设置让VIP客户随意插到普通消费者前面优先接受服务的行为,是经营者对普通消费者服务合同的一种变更,而这种变更却未征得普通消费者同意,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据此,经营者通过排号机自动区分客户的方式,构成了对消费者差别对待、服务歧视的事实。

      综上所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之规定。雅安市消委会当即将查证情况向雅安市人民银行和雅安市银监局进行了通报,并协同银监局再次对VIP客户插队的现象进行多次核查。4月22日,雅安市消委、雅安市银监局共同召集市属银行业各经营单位召开“排号机VIP排号插队专题整改会议”,并针对VIP插队现象提出三条整改意见:1、对无VIP服务窗口的网点,取消排号机VIP客户优先受理功能,提高金融服务质效;2、对已设立的VIP独立窗口的网点,要为VIP客户提供好专业的服务;3、对提供VIP客户优先服务而未设立独立窗口的网点,要建立VIP专业通道或设立VIP专柜。

  随后,该行业经营网点及时按照要求作了认真整改,相继设立了VIP窗口和通道,并在无VIP客户办理业务时,也可凭身份证排号为普通消费者办理相关业务,有效的遏制了VIP客户插队而引发的消费歧视现象,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金融服务行业中因排号机自动区分VIP客户与普通消费者而引发的消费纠纷。虽然通过明察暗访了解到在银行业内该现象较为普遍,但雅安市消委会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行业陋习,得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并以召开整改会的方式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对行业各经营网点在开展为VIP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以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履行好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不能降低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切实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最终,通过《中国消费者报》以醒目标题“VIP自动插队显失公平,四川雅安市消委会督促整改”对此案作了专题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案例二:

  供电线路受损烧坏家电引发群体上访

  消委会主动维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在持续阴雨天气的影响下,泸州市叙永县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天池供电线路受到严重损坏,一根干枯的树枝受到雨水浸泡掉落下来砸到高压线上致使电压瞬间升高,叙永县天池镇117户消费者用电受阻,部分家用电器因短路被烧坏。天池镇受损消费者多次就维修和赔偿事宜与电力公司进行协商,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达成协议,消费者集体到泸州市叙永县天池镇政府上访要求解决。镇政府在了解该事件后指示,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由泸州市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水尾分会开展调解工作。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受损坏的家用电器确因电力线路故障所致,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水尾分会积极组织消费争议双方调解,消费者代表认为:镇上居民每月均按时向电力公司缴纳了电费,就应享受安全用电服务,电力公司电力线路故障导致家电受损,损害了消费者财产权,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力公司认为:电线损坏是受天气的影响,电压瞬间升高更是因树枝掉落所致,属于“不可抗力”,《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持己见据理力争,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经查证:阴雨天气已持续十几天,电力公司作为向消费者提供专业供电服务方,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用电安全,主动排除阴雨气候导致的电路安全隐患或可能会发生的电路损害危险,加强电路的检测维护,但直至电力故障的发生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电力公司未履行电力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成立。

  泸州市叙永县消委会水尾分会认为,阴雨天气是正常的天气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中的自然灾害范畴,由于电力安全保障不到位,致使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电力公司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表示支持消费者诉求,并组织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电力公司派人对消费者受损害的电器进行检测,凡是因此次电压不稳而损坏的家电,均由电力公司负责维修,该事件获得圆满解决。据统计,此次调解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 多万元,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当地政府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电路受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阴雨天气已持续多日,作为提供供电服务的经营者对造成电路损坏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经营者应当及时检查供电线路,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消费者财产受损的事故发生。

   

   

   

   

   

  案例三:

  个人信息被泄露 消委调查来维权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德阳市多名消费者的手机不断收到署名为德阳市某大型电器商场(以下简称经营者)促销活动的电话和短信,“狂轰滥炸”的声势已让他们不堪其扰。七名有维权意识的消费者当即向德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滥发广告信息的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德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和职能权限等因素,及时将案情通报给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获得支持和协助,积极从消费者接收到的信息着手查清骚扰信息来源。经查,发现经营者电脑中有近两年来德阳市大量购房者的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重要的个人信息。经查证,经营者所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由市内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而网络科技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大多从与该公司有广告营销合作的家装建材商处获得。据此,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事实,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之规定,德阳市消委会表示支持消费者诉求,并组织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启动了“诉转案”机制,将经营者及相关涉事公司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典型案件。个人信息的侵权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难就在于难以判断个人信息是在什么渠道被泄露的,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处理难度较大。本案中,工作人员从信息的来源进行分析查找,明确的锁定了个人信息的来源和传播渠道,明确了侵权责任人,及时的制止侵权行为,维护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同时“诉转案”机制的启动,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监管措施的介入产生了更大威慑力。

   

   

   

  案例四:

  “偷梁换柱”有欺诈 消委介入保底赔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6日,攀枝花市消费者帅先生到某市场杀鸡房(以下简称经营者),将一只重量约8斤的公鸡进行宰杀,并支付了7元服务费。当日,消费者在约定时间内到经营者处取回宰杀好的公鸡,但感觉重量明显不足,怀疑被经营者调换,经营者矢口否认。随后,消费者发现自己提来的鸡仍在经营者处未被宰杀,双方发生争议。10月9日,消费者向攀枝花市东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炳草岗分会进行投诉,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通过消费者提供的杀鸡前后的现场照片,并调取市场监控情况进行核实。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在提供杀鸡服务过程中存在调换的主观故意,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经攀枝花市东区消委会炳草岗分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7元,增加赔偿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故意实施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件。案件涉及金额不大,但贴近广大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经营者利用大多数消费者疏于关注宰杀前后鸡重量变化的心理,故意调换了消费者提来宰杀的鸡从中获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消费欺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增加赔偿保底金额500元。

   

   

   

   

  案例五:

  房屋公摊膨涨  消委维权退款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消费者李女士在南充市某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所开发的楼盘选购商品房。在销售人员介绍推荐下消费者选定了户型,在进一步了解该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时,销售人员先后两次回复该房屋公摊面积是5%,消费者认为符合购买需求与销售人员议定了房屋总价为65.42万元,并当即向经营者支付定金5万元整。9月29日,消费者如约前来经营者处办理购房手续,并缴纳了购房余款60.42万元,但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10月1日,消费者来到经营者处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手续时,发现合同中载明的房屋公摊面积为28%,这与之前销售人员介绍的房屋信息不一致,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遂于2015年10月13日向南充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全部购房款65.42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2014年8月,某测绘公司所出具的商品房测绘报告已载明该商品房公摊面积为28%,而消费者在2015年7月选购商品房过程中主动询问了解相关信息时,却得到经营者虚假不实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做出了违背真实购买意愿的错误表示。因此,经营者在销售时未对房屋测绘真实状况进行全面反映、公示、说明并向消费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事实。

  综上所述: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涉嫌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南充市消委会表示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并组织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的购房款65.42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件。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由于出卖方和买受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大多只能从经营者提供或现场展示的沙盘、户型模型、DM单以及销售人员的现场演说等方式了解相关商品信息。而本案中,公摊面积作为商品房的重要商品信息之一,是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的决定因素。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商品信息主动、全面、准确的告知消费者,以便消费者在选购时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经营者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存在主观故意,是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理应由经营者承担退款责任。

   

   

  案例六:

  法定义务不履行  消委调解得权益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广元市消费者何先生在成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家用小轿车。该车正常使用至2014年11月24日出现故障,消费者将车送至广元市某汽车品牌4S店(以下简称4S店)进行维修。而4S店在车辆维修中一直未能查清故障原因,导致维修时间长达30天,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消费者在车辆修理期间多次要求4S店提供备用车或支付交通费,但遭到 4S店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遂于2015年4月8日向广元市昭化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4S店提供交通费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车辆7个月的情况下出现不明故障,并及时向4S店报修,属于家用汽车包修范围。而4S店在接收故障车辆后未能及时排查出故障原因,反复多次,导致维修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交通补偿费的行为,构成了4S店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依法获得补偿的权益。

  综上所述:4S店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日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之规定。广元市昭化区消委会表示支持消费者诉求,并组织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4S店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得到了消费者的谅解;2、4S店以免费赠送消费者价值1800元的车身保养4次,作为交通费用的合理补偿,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家用汽车维修时间过长,修理者不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义务而引发的消费纠纷。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家用乘用车已经成为了家庭、个人的代步工具,也成为了满足生活所需的一般消费品。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明确家用汽车在修理、更换、退货过程中经营者、修理者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和权利。最终,该案依据“汽车三包”规定支持消费者诉求,纠正了修理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该案的处理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则是引导汽车维修服务行业不断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充分履行法定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七:

  网购电脑变砖头  多地消委联手维权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7日,四川省简阳市消费者李先生在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并通过支付宝付款70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0日,消费者在单位门口接收该快件,在单位同事的见证下开箱验收时发现快件箱内是两个砖头并非订购的电脑,消费者遂即联系快递公司和经营者要求承担责任,双方均相互推诿,消费者于5月5日向资阳市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未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其违约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但经营者以物品是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消费者在未收到商品之前,商品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经营者承担。

  综上所述,经营者无理拒绝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求偿权。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中“负有赔偿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适用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的规定。因此,该案可由网络交易平台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该投诉涉及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地属于浙江省,资阳市消委会通过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向浙江省消委会发函通报情况,请求联手为消费者维权。2015年5月21日,在多地消委共同努力下消费者收到了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的购货款人民币7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相应商品,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经营者以快递公司的责任为由对抗消费者,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经过多地消委共同努力,最终网络交易平台能够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及时退还了消费者的购货款,使这起投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也为如何处理跨区、跨省的网络维权案件做出了有力的尝试。

   

   

   

   

  案例八:

  药材打粉有猫腻  旅游购物须谨慎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1日,消费者周女士途经九寨沟旅游时,在阿坝州松潘县某副食店(以下简称经营者)听闻铁皮石斛有很高药用价值及保健作用,消费者咨询了价格后便挑选了一些铁皮石斛准备购买,但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确认重量的情况下,擅自将铁皮石斛打成粉末后称重,再向消费者报价7700元。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应先经她确认重量,计算价格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经营者则以石斛已磨成粉无法再次销售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消费者遂于2015年9月1日向阿坝州松潘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擅自增加了铁皮石斛的数量,并强迫消费者购买,构成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据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阿坝州松潘县消委会表示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并组织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消费者77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旅游购物过程中,经营者实施强制交易行为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在未经消费者确认重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商品重量,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以商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强迫消费者购买的行为构成了强制交易,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本案提请消费者注意,在旅游购物中需要特别谨慎。

   

   

   

  案例九:

  游泳次卡被清零  侵犯权益应补偿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消费者章先生在资阳市简阳市某游泳馆(以下简称经营者)以400元价格办理消费26次的实名游泳次卡一张。办卡后,章某共计消费3次。2014年底和2015年初,消费者先后两次到经营者处消费时,均被告知2014年底该卡所余消费次卡已被清零,若要继续使用则还需交纳现金200元。与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于2015年5月25日,向资阳市简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恢复其卡内的剩余次数。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单方面做出的游泳次卡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消费完毕,否则余额将进行清零作废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资阳市简阳市消委会表示支持消费者诉求,并组织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为消费者补足剩余的23次游泳卡消费次数,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经营者擅自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经营者的单方面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的时,尽量选择经营时间长、信誉良好的经营者,书面明确约定服务或商品的类别、时限等重要信息,对自身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要认真的阅读和甄别,防止发生争议造成损失。

   

   

  案例十:

  告知错误应担责  多方联动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9日,绵阳市三台县新鲁镇何家祠村消费者陈先生在个体户肖某处(以下简称经营者)以350元的价格购买10瓶“车轮一次净”杀虫药、30袋“泼洒姜”以及“碧水爽”、过氧碳酸钠等鱼用药品。消费者按照经营者口头指导,于当日下午使用上述产品,10月10日,消费者承包的13亩池塘里的鱼出现了大面积死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协商未果,遂于2015年1月21日,向绵阳市三台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绵阳市三台县消委会联合县水务局、农业局、工商局、新鲁镇政府、何家祠村委会、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水产养殖专业人士代表进行现场查勘。经查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鱼用药品正确的使用方法从而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在征询消费争议双方意见后,均同意采纳三台县水务局水产养殖专家建议,即参照《中国池塘养鱼技术规范西南地区食用鱼饲养技术》标准,以草、鲢、鲫为主导品种的池塘养殖模式,13亩池塘最高年产量可达6500公斤,以此作为标准对消费者损失进行评估。2015年2月11日,经绵阳市三台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以13亩池塘最高年产量可达6500公斤为受损数量,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4.2万元;2、由经营者对死鱼按国家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所涉及鱼用药品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一起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正确使用方法而导致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消委会充分运用法律依据、汇聚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共治力量,重点查明鱼死原因、科学评估受损数量,运用消委联动处置平台实现“帮农、护农”,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