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3日,岳池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林先生的投诉,称其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刚使用了三天,就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多次找经营者维修。于是,消费者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经营者却以电动自行车已维修过多次,况且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无法证明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无奈之下,消费者向消委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并组织消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但争议的焦点仍然在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的认定上,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了僵局。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于是援引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应属于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经营者一时难以接受,于是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反复宣传讲解新《消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