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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浇地爆管难灌溉 消委调解获赔款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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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石棉县消费者易某在某五金门市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者)选购了用于浇灌380亩黄果柑地的聚乙烯管材,一次性购买了三种不同规格,共计43887元,并与经营者达成一致:当场支付预付款1万元,其余货款待使用无质量问题后给付。7月中下旬,消费者首次使用便发现所购管材有多处破裂渗水。立即与经营者联系,经营者减压处理后仍有多处爆管渗水。经营者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联系生产厂家。厂家派员到现场检修查看后也没有根本解决管材破裂渗水问题,正值黄果柑的养护期,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到石棉县消委会,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本案所涉及商品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经营者确认了消费者陈述的事实属实。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同意,由石棉县质监局对消费者使用批次的管材进行现场抽样,并送至德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判定消费者购买的其中两种管材均为不合格产品。该产品同时具有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之规定,经石棉县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预付货款10000元,消费者不再支付剩余货款33887元;

  二、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垫付的检测费4000元;

  三、赔偿消费者运输费、安装费和人工费用50000元;

  以上三项共计64000元。

  调解结案后,石棉县消委会将经营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