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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为揽业务擅用他人信息 侵犯隐私获赔偿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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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5日,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消费者廖先生到成佳镇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以下简称营业厅)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家里正上学的孩子办理手机卡,工作人员验证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后,告知消费者其身份证已经办了5张手机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消费者的身份证不能再办理该公司的手机卡。带着疑问,消费者要求营业厅帮其查看5张手机卡的具体号码,发现在2013年7月该营业厅另一名工作人员为揽业务,利用消费者在该营业厅办理手机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某消费者开户,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52×××4040的手机卡。消费者在与营业厅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21日向自贡市贡井区消委会成佳分会(以下简称成佳分会)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证, 2013年7月,营业厅工作人员违规利用消费者身份证擅自办理开户业务的情况属实。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侵害消费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之规定,营业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成佳分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营业厅立即停止侵害、注销用消费者身份证为他人办理的手机卡业务;

  二、营业厅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三、营业厅赔偿消费者投诉期间的误工费、差旅费等共计2000元。

  调解结案后,成佳分会还将营业厅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另案处理。